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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某郊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是否有权这么做

2009-04-09 10:46:02 来源:常连芝


论某郊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是否有权这么做

  在2008年至2009年的3月份期间,代理人接连代理了两个案件,均为被害人一方代理,都是被害人被杀害死亡案件,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,在签定的代理授权委托书上明确署名代理权限为:刑事追诉;民事部分代理权限:代为承认、变更、放弃诉讼请求,代为合解,代收法律文书。但是在向法院提交代理手续后,案件审理之前,代理人要求复印卷宗材料,办案人说:“被害人方不能复印卷宗材料,起诉书也不能发给你们,可以去复印社复印一份”。这是让代理人无法理解的第一个问题。笔者强调说明一点:该法院的此做法,在代理人执业十几年来,在其他任何法院参加庭审活动中,从未遇见过。《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:代理人可以复印卷宗材料。那么该法院的这一做法又怎能让代理人能够理解与接受呢?该法院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更为严重。被害人代理人在参加案件庭审活动中,在质证时代理人只能就民事部分发言,在刑事部分不能发表意见。请问该做法是那个法律所规定的呢?其做法不是已经剥夺了当事人的授权和代理人的权利吗?该法院的做法实在让代理人难以理解及无法接受。笔者早已想把问题弄清楚并依法来制止该种违法行为,鉴于种种原因吧,一直憋在心里。第三种行为是违反法定审限,严重超审限办案。我代理的被害人史某被伤害致死一案,本案于2008年的12月份初开庭审理完毕,但是到现在的2009年的4月份还不能下判,当事人家属以及代理人多次追问为什么还没有下判?法官的回答是:“民事申请延期了,没有超审限”。代理人回答:本案在庭审时民事部分已经调解未成,对方不同意赔偿吗?开完庭以后还申请延期什么?谁申请的啊,我怎么没听明白呢?法官说:别浪费你的电话费了,怎么听不明白了”就这样到现在案件一直未能下判,代理人真的不明白是为什么不下判。本案同我在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的一个案件罪名是相同的,只不过我代理的中院的案件是被告人代理,案件开庭的时间前后相差不到三天,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,同样时间里所审理的案件,在2008年的12月份早就下达判决书,那么郊区法院就可以任意超审限办案吗?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对郊区法院来讲就不起作用吗?

  笔者借此机会发表论述,主要是让大家能够认识到该法院的执法环境和法官素质达到了极点,能够引起律师同仁们对该法院的做法,有种谴责,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立场坚定,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来依法制止他们的这种做法,纠正违法,树立形象,维护法律尊严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,使我国法制社会的执法环境迅速改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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